中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关于严禁领导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集团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正风肃纪,深入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倡导良好企业风气,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集团全资、控股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对象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涉及事项包括:生日、满月、结婚、乔迁、丧葬等。
第三条 领导人员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会规模和标准,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
(二)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单位人员组织、参与、参加婚丧活动和宴会;
(四)严禁组织、参与、参加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单位人员的婚丧活动和宴会;
(五)严禁投机钻营,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必须严格遵循一事一天一地办理的原则;
(六)严禁动用公车、公物;
(七)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八)严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报告制度,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丧葬事宜事后报告。
(一)婚嫁喜庆事宜须事前15日报告;报告内容:拟举办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标准、参加人数、用车数量等;
(二)丧葬事宜须事后7日内报告;报告内容:当事人与丧者关系、丧葬时间、操办情况等;
(三)报告制度依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同级纪委备案。
第五条 严肃处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违反本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的领导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领导人员借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一律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全部上缴。对于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单位人员财物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
(一)各级党组织要把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等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
(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本单位及所属公司年度内发生1人次违规操办问题的,取消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优资格。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领导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集团公司在纪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62091467、62091978。
第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13日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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