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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管委会组建办法下月实施
2021-08-11

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自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今后,黑龙江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将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办法规定,以下情形要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基本条件,但因相关原因影响未能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办法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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