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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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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法首次以立法方式对公职人员这一法律概念,以及以公职人员为主要范围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律界定,填补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形成的“空白”,拓展反腐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按照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对象进行监察,主要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为指导和规范监察对象范围认定,维护监察工作的严肃性,近日,北京市监委印发《关于对监察对象范围认定的意见》,提出对监察对象的认定坚持身份与公务、岗位与职责相结合原则,牢牢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并将坚持动态识别原则,对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认定随着有关人员身份与履职情况的变化以及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逐步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动态识别管理机制,有效增强监察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随着监察法对六类监察对象的界定,所有公权力被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一条富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治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