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团工会全面启动实施《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采用工会经费为企业全体工会会员缴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保障费。今后,参加此计划的集团在职职工患病,最高每人每年可享互助金100653元。
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困扰了很多职工家庭,也是饱受诟病的社会热点问题。北京市总工会针对职工因一般疾病门诊治疗、重病大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治疗等情况,以互助互济的方式推出《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响应上级工会号召,进一步提高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强化服务型工会建设,集团工会从企业职工队伍的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当前部分职工因病致困的现状,决定每年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2%,用于为集团全体工会会员缴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保障费60元/人•年,让每名工会会员都能享有工会普惠制职工互助保障的关爱,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实现“三位一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全覆盖,不断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
据悉,《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集团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自付(一)”- 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自付(一)” - 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
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自付(一)” - 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已经开展多年,先后推动并实施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在职职工意外伤害”等多项互助保障计划,保险种类、参保范围和赔付标准不断扩大,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已经逐渐成为集团工会工作的重点、亮点之一,也是惠及广大职工的一项阳光工程。
本次集团工会启动实施《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服务型工会的有力抓手;是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职工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完善工会帮扶体系的长效机制。作为工会组织普惠职工的新平台,它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工会组织与职工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也将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进一步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在更广的范围内保障职工权益。
维护职工的利益就是维护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健康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职工看病贵的后顾之忧有所减轻,这无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建功立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更加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