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的职责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督是监委的首要职责,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委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其中,“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有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罪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其实质是一致的。比如,“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国有企业中问责的对象主要为: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四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是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