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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都有哪些权限?
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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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调查措施中,谈话的对象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要件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谈话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相关人员,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

留置在调查措施中最受瞩目,监察法规定了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的条件,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除上述符合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彰显了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