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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国际合作织牢追逃“天网”
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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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行高管Z某涉嫌贪污罪,把银行资金转移至境外,并潜逃A国。该市监察委员会通过省监察委员会,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报送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通过司法部向A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A国通过调查发现,Z某在当地出手阔绰,痴迷赌博,当地赌场甚至专门安排直升机接送其出入赌场。由于我国与A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A国无法直接向我国引渡Z某,但同意移交Z某有关跨境转移资金和移民欺诈的证据线索,并将800余万美元赃款没收后全额返还中方。

A国以洗钱罪起诉Z某前,考虑到主要证人和洗钱上游犯罪证据在我国,A国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根据请求,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向A国提供了超过10万页的证据材料,3名中方证人自愿赴A国作证。A国针对Z某的庭审程序持续了6周,最后,陪审团认为各项指控成立。Z某被判处20年监禁。根据A国法律,Z某服刑完毕后,将经非法移民遣返程序,被遣返回我国。

此案中的司法协助合作是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种基本形式之一。为促进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国家监察委员会主要在六大领域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一是“反腐败执法”合作,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如公安机关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三是“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之间,在对条约或协定等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方面的协助。四是“被判刑人的移管”,是指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五是“资产追回”,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六是“信息交流”,是指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发展和共享有关腐败的统计数字、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最佳做法的资料等。

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两种。 一是双边合作,形式主要有:建立反腐败交流合作关系、签署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反腐败合作纳入战略与经济对话等。二是多边合作。迄今为止,我国参与了15个国际反腐败多边机制,如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国际反腐败学院、金砖国家反腐败合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