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根据要求,公司应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按照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新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准则相关规定
1、收入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同时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4)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5)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6)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项目。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