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9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长陈代华主持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含)人民币50 亿元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项如下:
1、发行主体: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规模:拟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不超过(含)50亿元人民币,本次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在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3、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4、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发行期限;
5、利率形式:固定利率,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
6、发行方式:簿记建档、定向发行,可在取得批文后2年内分期发行;
7、担保措施:无担保;
8、决议有效期:本次拟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取得批复后24个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提高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及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含权设计、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点、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注册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2020-2021年度担保授权的议案
为提高融资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如下对外担保:自股东大会批准担保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137亿元(含)的任一笔担保,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100亿元(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30亿元(含),对联营公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7亿元(含)。若担保发生额超过137亿元或其他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仍由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上述担保具体事宜,包括:
1、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在预计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内,可以对不同全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在预计的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内,可以对不同控股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上述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不相互调剂使用。
2、联营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专项使用,与其他联营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不相互调剂使用。
3、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总额度内,审批每笔担保事项的具体事宜,包括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抵押物、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融资机构/债权人等。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议案所涉及的担保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拓展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保证各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且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18号公告。
五、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20号公告。
以上议案二、三、四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详见公司2020-20号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