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经协商一致,公司不再聘任中审亚太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与中审亚太进行了事先沟通,中审亚太对本事项确认无异议。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更换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196
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截至 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如下: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马宁,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0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竣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赵玮,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2018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一次,此外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本期预计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4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0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本期预计审计费用与上期相比略有上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聘请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公司不再聘用中审亚太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与中审亚太进行了事先沟通,中审亚太对本事项确认无异议。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证券业从业资格、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了解,认为大华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进行审计,同意聘用大华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用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公司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8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