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根据办法,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不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