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信息>业界动态
江西:“无理由退房”应明确退款时限
时间:2019-11-06
【 字体: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执行该通知。

中介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等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不得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等信息。通知明确,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